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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境快件的报关

对进出境快件的报关
2002-10-24 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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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件的报关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专差快件的报关

1.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也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2.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上面(一)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应当将专才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况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4.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报关单位申请注册登记
2002-09-27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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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办理报关单位申请注册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报关单位持介绍信或公函向当地海关提出办理注册登记申请。提出申请时,须向海关提交下列证件

(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5)按照海关要求由报关单位指定的专职或者专责报关人员的个人简历表及最近免冠照片。

二、海关审核发证。上述证件经海关审核无误后,由海关签发《报关注册登记书》,并收取人民币押金和工本手续费。登记证书一式三份,一份退交报关单位,二份由海关存留。同时,报关单位指定的保管员接收海关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海关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单位在申请货物进出境时,须凭证书和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三、送交印模和签字式样。报关单位按海关规定,将刻制的“XX公司(或企业)报关专用章”,印模以及报关员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至此,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结束。

〖说明〗

1.《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表式由海关提供。报关单位应按海关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报关单位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时,须及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更改。

2.报关单位若需更换人员,应报海关批准。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责成报关单位调换报关人员,对拒不调换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资格。

3.报关单位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4.报关单位已在其所在地海关(或主管地、或主要进出口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其它口岸设有负责办理货物进出口有关事务的办事机构(工作组,办事处等),这些办事机构应向该口岸的海关单独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在其它口岸没有设立办事机构,那么在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列明经常需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其他口岸名称,经其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可在复印的全部注册登记文件上盖印批注后发还报关单位,以便其送交有关口岸海关备案。这样,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在其他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即可通用。

5.报关单位如终止经营报关业务,应在1个月内向有关海关申报停业,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和《报关员证件》一并送交海关,由海关注销并退还押金。
2001-12-27 09: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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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的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
2001-12-25 09: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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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
报关单位
2001-12-13 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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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直译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消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报关程序
2001-12-13 0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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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北京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北京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商检证书。海关指示报关单位出具商检证书,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或在进口

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食品卫生检验,药品检验,动植物检疫,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流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2001-11-21 0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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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代理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转关运输货物
2001-11-19 1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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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转关运输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2、具备哪些条件可准予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 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4、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5、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使用什么单据?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达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6、海关对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有何要求?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③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④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7、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经海关核准,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还应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8.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怎么办?

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责任。

9、是否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不是。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规定中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动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对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
2001-08-08 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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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的管理规定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

(1)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2.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什么区别?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以下区别

(1)来料加工是对方来料,我方按其规定的花色品种、数量进行加工,我方

向对方收取约定的加工费用;进料加工是我自营的业务,自行进料,自定品种花色,自行加工,自负盈亏。

(2)进料加工,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来料加工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往往是成品承受人

(3)来料加工的双方,一般是委托加工关系,部分来料加工,虽然包括我方的一部分原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买卖关系,但一般我方为了保证产品的及时出口,都订有对方承购这些产品的协议,进料加工再出口,从贸易对象来讲,没有必然的联系,进归进,出归出,我和对方都是商品买卖关系,不是加工关系。

3 .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 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 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和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5. 合资企业是否可搞来料加工?

可以,合资企业搞来料加工,若属于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可直接对外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经营范围,须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6. 外商是否可以承包来料加工任务?

不行,来料加工业务由外商承包,由外方拥有外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改变了来料加工性质,因此不能再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待遇。

7. 怎样向海关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8. 《对外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具有什么作用?

《登记手册》是经营加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免税手续和核销手续的主要凭证,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如实填写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并签章认可后的申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擅自涂改和伪造、撕毁。

9. 若《登记手册》遗失,应怎样办理?

有关公司和加工单位的《登记手册》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登记手册》。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口。

10.若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发生中止、延长、转让、变更等事情,有关加工单位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确认后的10天内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11.若加工项目不需要从境外进口设备,应怎样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单位利用企业原有技术设备承接料件加工,如料件为外商提供的,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料件进口的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登记手册》,凭以报关。

12.外商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来料加工项下的料、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什么规定?

来料加工项下料、件如系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购的,有关企业应报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海关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区别情况对待:



(1)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一般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2)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境内购买我出口货物进行进行来料加工,凡属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的商品,应报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核准。



(3)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材料进行加工出口。



13.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怎样办理报关手续?



来料加工项下货物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填有进、出口货物数量、价值、规格等项目等项目并带有经海关认可的报关单位签章的“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1式3份。



(2)《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3)进出口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如无不符合规定的,对进口货物予以放行。



14.来料加工的料、件如超过合同的数量,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上下幅度,那么,在幅度之内的多进口部分,如申报人如实填报《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照数放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多进口部分,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对待。申报的,应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领证商品的,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2001-07-25 10: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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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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